惡房東退散! 「住宅轉租新制」修正7大重點 6/1開始加強保護房客

許多人在租房子時,都會擔心遇到像張淑晶一樣的惡房東,到時候有理說不清也只能無可奈何。如今行政院消保處在2月25日召開了記者會,宣佈「住宅轉租新制」將會在6月1日上路,明確規定了押金、水電費和修繕義務。一旦租戶發現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抵觸的地方,可以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也解釋了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已經審議通過內政部擬定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計將會在6月1日正式上路。而內政部也表示,為了落實蔡英文總統所提到的健全房屋市場,這次把房屋租賃業變成會輔導對象,希望透過相關法令達到「居者有其屋」,除了讓房客能夠有更多的選擇,房東也能方向的將產業交給包租業者來居中處理。

 

▼本次修正的重點如下:

1)適用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一般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2)租賃期間

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3)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4)費用負擔

「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5)修繕責任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6)終止租約

(一)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二)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1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 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7)公會協助義務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5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消保處也提醒所有承租人,如果租約有兩頁或以上,最後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在簽約過程中可以用拍照、錄影的方式證明交屋的狀況;也建議使用劃撥、匯款的方式來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如果遇到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而包租業者所提供的租賃契約內容如果不符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被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開罰。

 

有了新的租屋法令,相信未來租房子的時候就能大大減低遇到惡房東的機率了!

來源:網路資料